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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肉与马肉、猪肉混合出售,店主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百万元以上_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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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书)12月11日,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一起备受瞩目的公益案件,恰逢一起食品安全犯罪。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舒)12月11日,北京朝阳区一审法院在一场备受瞩目的食品安全犯罪公益审判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因以马肉、猪肉引诱驴肉生产、销售劣质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罪名40万元。他还被要求支付70.2万多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向全国媒体公开道歉。庭审现场。新京报记者 张静书 摄 朝阳法院查明,2024年1月至9月,李某作为酒店实际经营人,聘请郭某某、陈某某(另案)等人经营、通奸,在驴肉中添加马肉、猪肉制作、销售伪劣驴肉管。被告李某通过堂食、外卖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计算销售额达700余元,000。 2024年9月,警方查封并逮捕了涉案店铺及相关人员,并扣押了部分肉末、冻肉等物证。经化验,检获的肉类含有来自猪、马、驴的成分。 2025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被丰台警方抓获归案。朝阳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假、伪造,以马肉、猪肉等肉类冒充驴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的行为。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额五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由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除了刑事处罚外,潮雅法院还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非自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非自愿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通过掺假、冷藏等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驴肉产品。这种行为也损害了社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公共利益。此外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朝阳检察院作为无意公益诉讼的公诉人,要求被告人李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2672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公司检察机关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朝阳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经审理的公益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2672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李当庭宣布不上诉。甘浩平编辑屋顶阅读李李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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