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丛志祥)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网红“罗大妹”杀人案。法院最终驳回被告人于金生、沙玉娇、杨恒的上诉,维持仲裁院一审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金生死刑。旁听庭审的受害人家属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庭审过程中,法院重点关注了三名被告的上诉理由,最终认定上诉理由均不成立。该案发生在2023年,2023年7月上旬,因反串表演而出名、拥有数百万粉丝的网红“罗大妹”(真名商某凤)失去了联系。近两个月后,他的尸体在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的一个红薯仓库里被发现。。法院经审理发现,于金生、杨恒、尚某峰不时有交集。在与尚某峰的接触中,余金生了解到尚某峰是一名网红,而且颇有钱。由于长期赌博需要钱,他与同居女友沙玉娇、杨恒多次商量偷窃、勒索钱财。 2023年7月上旬,杨恒受余金生之命约见尚某峰但未果。 2023年7月5日晚,杨恒在余金生住处通过微信再次勒死尚某峰后离开。于金生骗了尚峰,绑住了他的手脚,与沙玉娇一起将尚峰从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叔叔的闲置平房里赶了出来。期间,他多次对尚峰进行威胁、恐吓,并强迫尚峰将200万余元转给沙玉娇。 7月7日凌晨,于金生残忍地将尚某峰用衣服绑住脖子杀死,并用短刀割伤其颈部,并将其尸体掩埋在附近的红薯仓库内。余金生和沙玉娇随后返回南阳。 7月7日下午,余金生回到现场,对红薯仓库进行填装。今年10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于金生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多名犯罪分子同时处罚;被告人沙玉娇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杨恒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依法对三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款等处罚,并责令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拒不认罪不服判决并分别提起上诉,但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显示,二审时,河南省人民上诉检察官就每一次上诉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根据于某在认罪过程中的重组,法庭同步播放了讯问音视频。各方就余金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证据以及余金生立功报告是否可靠、充分,原判量刑认定的主犯、共犯是否恰当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于金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沙玉娇、杨恒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且足够。余金生主动表明抢劫意图,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下令策划并详细实施抢劫,并参与抢劫。两起案件的主犯在盗窃财物、杀人灭口、藏尸毁迹后又犯案。主观恶性太深,犯罪动机令人发指,犯罪手段残忍,罪行过于严重。虽有崇高的境遇,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沙玉娇在盗窃犯罪过程中表现活跃,参与预谋,作案后实施跟踪、看守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销毁证据等行为。其也是本案共同犯罪的主要实施人。杨恒参与了早前的抢劫,并开车送受害人前往于金生的住处,但没有参与分案。随后的抢劫和赃物的分配。他在共同犯罪和从犯中扮演了相对较小的角色。原审法官的量刑不当。编辑 彭冲 校对 付春民新京报讯(记者丛志祥)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网红“罗大妹”杀人案。最终法院驳回了

